官方解释:
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(验原件): (1)本人(或配偶)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(核对原件、留复印件); (2)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(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)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,及同意落户证明(核对原件、留复印件); (3)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,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,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(核对原件、留复印件)。
操作指引:
有房产:
本人(或配偶、父母等直接亲属) 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, 同产权人需出具同意落户承诺书(如有共同产权人);
复印要求: 记载有房地产证编号的页面,记载有权利人姓名的页面, 共计 2 页;
无房产:
落社区公共户上海公安局经市人保局审批同意落户本市居转常人员。
落社区公共户必须“四个没有”:
- 申请单位没有集体户口;
- 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房产;
- 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没有房产;
- 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签订过购房协议、且在居转户审批过程中也不会签订购房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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